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除去按简易执法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1)未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2)未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的;(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2个月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4)12个月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达到四级评定标准的;(5)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6)12个月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有其他失信记录的。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2)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3)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